(2015年12月7日 中國書法家協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書法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共中央關于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按照中央協調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強化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職能,帶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弘揚愛國主義主旋律,廣泛團結全國各民族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書法愛好者,繼承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美學精神,學習借鑒世界優秀文化成果,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開拓創新、融會貫通,推動創作更多無愧于民族和時代的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優秀作品。發揚學術民主、藝術民主,營造開展書法藝術批評的良好氛圍。發展繁榮社會主義書法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積極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的基本職能,在行業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采風創作、評獎辦會、成果展示,開展理論研討、調查研究、書刊出版,強化惠民公益服務、對外交流、人才培訓、權益保護等各項工作,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加強思想引領、政治引領、價值引領,努力提高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弘揚“愛國、為民、崇德、尚藝”的中國文藝界核心價值觀,踐行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七條 組織引導書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開展創作活動,鼓勵會員把創作優秀作品作為中心環節,不斷提高書法專業水平。在書法藝術創作中要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闡發和傳播中國精神。深入繼承傳統、借鑒各類文化成果,鼓勵探索和創新,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書法創作,不斷提高書法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八條 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各類書法展覽及評獎活動,大力繁榮書法創作,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網站及新媒體建設,推動各級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完善機制,拓寬渠道,建設文藝陣地,發現、培育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有影響的書法人才、組織和群體入會,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書法工作者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九條 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傳統,保護中華民族優秀書法文化遺產。
第十條 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作用,建設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
第十一條 堅持面向基層、服務社會,廣泛開展書法志愿服務活動。重視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群眾性書法活動,并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系和合作,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積極支持發展書法文化產業,加強基礎文化建設,為服務會員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依據有關法律和本會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并建立健全相應權益保障機制,完善相關職能。
第十四條 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系、交流和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對外書法文化交流,建立發展同各國書法藝術組織、書法家的友好關系,推動中國書法走向世界,展現中國文化風貌,加深國際社會的認識和理解,為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與世界和平進步事業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書法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
中國人民解放軍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中國書協會員集體參加中國書協活動,視同團體會員。
全國性產(行)業書協,凡贊成本會章程,并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主席團審批,履行手續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書法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申請人所在的團體會員單位推薦,報本會批準并履行手續后,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本會個人會員只隸屬中國書協的一個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章程另行制定,經中國書法家協會主席團會審議通過后,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符合入會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推薦,并履行相關手續后,報本會批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臺灣地區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符合入會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核,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后,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監督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會員退會需由所在本會團體會員審核(港澳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會員需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中國書協審批。團體會員有推選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推薦其會員加入本會的權利,有加強會員管理監督、引導服務,建設基層書法隊伍的責任。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權益和聲譽,接受本會指導、監督和管理,按時交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各項工作的義務,有為書法事業做出奉獻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中國書法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國內外書法家、書法工作者、書法愛好者,符合一定條件,認可本會章程,由本會團體會員推薦,履行相關手續,經本會審核批準后,可授予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免繳會費,在本會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 會員和理事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紀律,違反本會章程、社會公德、藝術道德,損害本會權益和聲譽的,視情節輕重,經一定程序后,由駐會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報本會主席團批準,可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暫停會籍、開除會籍及取消理事資格等處理,并相應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個人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和相關單位通過民主協商推舉產生。根據需要,由大會籌備機構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單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負責人作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如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單位負責人,其理事資格由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推舉另一位負責人擔任,報本會主席團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駐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主席團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駐會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理事,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奉獻的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條 對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有關紀律、本會章程的領導機構成員,視其情節輕重,按照規定程序,可予以撤換、調整或罷免。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企事業收入、其他合法收入。本會接受會員、名譽會員和海內外社會各界提供的資助。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本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書協”,英文全稱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CA。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三條 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徽選用漢字“中”,經藝術設計呈現為紅色藝術字形,輔以黑色繁體中文和英文字體標出的中國書法家協會名稱組成。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其修改權屬本會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中國書法家協會。
根據《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規定,為推動書法事業繁榮發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個人入會條件細則如下:
一、在創作上有較高水平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由中國書協主辦的“全國屆展”(全國第X屆書法篆刻作品展覽)入展一次;“全國專項屆展”入展二次(全國單項書法屆展、中國書壇新人展、全國婦女展、全國青年展、全國楹聯展、全國扇面展、全國冊頁展、全國大字展、西部書法篆刻展等)。
2、由中國書協參與主辦具備入會條件的“全國性展覽”取得規定名次二次。以征稿啟事規定為準。
3、由中國書協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學員教學成果展取得規定名次一次(2010年前為獲獎),可作為一次入會條件,同時須另在“全國專項屆展”或在“全國性展覽”取得規定名次一次,方具備入會申報資格。以征稿啟事規定為準。
4、為體現對老年書法創作群體的關愛,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上作者投稿作品取得“全國專項屆展”或獲“全國性展覽”規定名次一次即可。以征稿啟事規定為準。
二、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由中國書協主辦的“全國書學討論會”論文入選一次。
2、由中國書協主辦的專題書學研討會論文入選二次。
3、在中國書協認可的專業書法報刊(如《中國書法》、《書法》、《書法叢刊》、《中國書法報》、《書法導報》、《書法報》等),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影響的論文三篇以上,每篇字數不少于五千字,符合學術規范,且須通過中國書協組織理論專家組評定。
4、有國家正規出版單位出版的書法學術專著,該專著應有中國書協學術委員的推介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且須通過中國書協組織理論專家組認定。
5、論文或專著合作作者申報的,僅限第一作者申報。
三、從事書法教育、編輯(含新聞)工作等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者,且其書法創作或書法論文、專著具備一次入會條件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和非全日制教育機構從事書法教育工作15年以上,有副高以上專業職稱。
2、在省級以上專業書法報刊和出版社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體會員書法網站擔任編輯工作或專職記者工作15年以上,有副高以上專業職稱。
四、從事書法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者,申報時仍在職在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團體會員副秘書長(駐會)以上的組織工作任職5年以上。
2、中國書協及團體會員專職從事書法組織工作10年以上。
五、個人會員發展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團體會員要嚴格把關,凡不符合入會條件細則的,不得上報。各團體會員應按通知要求將《入會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組聯部,逾期將列入下一年度審批程序。
六、依據中國文聯函[2001]021號文件規定,會員發展工作由協會秘書長辦公會按本細則嚴格審批,適時在中國書法家協會官網上公布結果,并向主席團通報。
七、本細則經中國書協七屆四次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有與此細則不一致的,應以此為準。
八、本細則解釋權屬中國書法家協會。
中國書法家協會
2016年12月
附:中國書協新會員審批程序
一、申報程序
1、各團體會員于每年2月底前,將新會員申報材料報送中國書協組聯部。
2、組聯部將與入會條件相關展覽目錄印發各團體會員,供報送時參考。
3、所有申報人材料必須通過團體會員報送,報送時需附名單并加蓋公章,非團體會員報送的申請人不予受理。
4、各省、市、自治區所屬的解放軍、武警及石油、金融、鐵路、電力、煤礦、職工、公安各系統申報人不再經各省申報,須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及各所屬行業書協申報。
5、各團體會員應嚴格把關,對申報新會員個人相關信息、藝術經歷、參展信息進行錄入、打印表格(表格需加蓋團體會員公章),同時申報表格電子版發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6、各團體會員每年只申報一次,過時不再補報。
二、初步審核
1、每年3月1日起,中國書協組聯部檢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不符合申報條件和相關手續不齊的材料退回各團體會員。
2、會員申報表需統一規范,填報字跡工整,介紹人簽名、公章齊全。
3、申報材料要齊全。從創作方面申報,要附有參展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書法作品等;從理論方面申報,要附有理論文章原件、專著及創作參展證書或論文入選證書等;從教育方面申報,要附有職稱證復印件、教育機構開具從事書法教學證明、書法教學課程表及創作參展證書或論文入選證書等;從編輯出版(含新聞)方面申報,要附有職稱證復印件及創作參展證書或論文入選證書等;從組織方面申報,要附任職證明復印件。
4、中國書協組聯部根據各團體會員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凡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一律退回申報單位,報送材料不完整的由各報送單位限時補齊,逾期延至下一年再行申報。
5、中國書協聘請理論專家組成理論評審小組,對理論申報文章、著作進行評審。
三、研究審批
1、每年第二季度召開中國書協秘書長辦公會議對初審情況進行研究審批,如遇重大活動順延另行確定時間,并及時通告各團體會員。
2、審批名單按團體會員分類公布。
中國書法家協會組聯部
2016年12月